一、獨資及合夥企業
1. 獨資(Sole Proprietorship)
由一人經營,不需註冊,開始營業即成立。收入直接申報於個人 Form 1040 的 Schedule C。須留意的是,業主與事業在法律上為同一主體,業主須負無限責任,另需繳納 15.3% 的自僱稅。適合剛起步、風險較低的小型生意。
2. 普通合夥(General Partnership, GP)
由兩人以上共同經營,即使沒有書面協議,也可能被視為合夥。每位合夥人對合夥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,包括其他合夥人所造成的債務。除非已有完善的合夥協議,否則實務上較少建議客戶採用。
3. 有限合夥(Limited Partnership, LP)
由至少一位普通合夥人(負無限責任並負責經營)與有限合夥人(責任僅限於出資額,不得參與經營)組成,概念類似台灣的兩合公司。
4. 有限責任合夥(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, LLP)
主要適用於會計師、律師、醫師等專業人士。合夥人不必為其他合夥人的專業過失負個人責任,但自身的過失仍須負責。各州規定不同,部分州僅限專業人士設立。
以上合夥型態皆採穿透課稅:合夥組織申報 Form 1065,利潤透過 Schedule K-1 分配給各合夥人,於個人層級課稅。
二、具公司架構的型態
1. 有限責任公司(LLC)
LLC 兼顧責任保護與課稅彈性,是最受歡迎的選擇。單一成員 LLC 預設視同獨資報稅(disregarded entity),多成員 LLC 預設按合夥報稅,也可選擇按 C Corp 或 S Corp 課稅。
2. C 公司(C Corporation)
C Corp 為獨立的納稅實體,聯邦公司所得稅率固定為 21%。缺點是雙重課稅:公司獲利先繳一次公司稅,分配股利給股東時,股東還要再繳一次稅。優點是沒有股東人數或身分限制,且可發行多種類別股票;若計畫引進創投或上市,幾乎一定要採用 C Corp。其性質類似台灣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。
3. S 公司(S Corporation)
須先成立 C Corp 或 LLC,再提交 Form 2553 選擇按 S Corp 課稅。S Corp 為穿透實體,利潤直接穿透至股東個人層級課稅。限制包括:股東最多 100 人、僅能發行一種類別股票,且股東必須為美國公民或居民。其性質類似台灣的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。
三、各型態比較
| 組織型態 | 所有人責任 | 課稅方式 | 適合對象 |
|---|---|---|---|
| 獨資 | 無限責任 | 穿透(Schedule C) | 起步階段、低風險小生意 |
| 普通合夥(GP) | 連帶無限責任 | 穿透(Form 1065) | 有完善合夥協議者 |
| 有限合夥(LP) | GP 無限/LP 有限 | 穿透(Form 1065) | 投資基金、家族資產 |
| 有限責任合夥(LLP) | 自身過失負責 | 穿透(Form 1065) | 會計師、律師等專業人士 |
| LLC | 有限責任 | 預設穿透,可選擇 | 多數中小企業 |
| C Corp | 有限責任 | 公司稅 21%+股利稅 | 募資、上市規劃 |
| S Corp | 有限責任 | 穿透(Form 1120-S) | 美國籍股東的中小企業 |
四、結語
商業組織的選擇沒有標準答案。實務上,應先釐清設立組織的目的,再綜合責任風險、稅務效果與未來發展規劃,判斷最合適的型態。
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,不構成個別稅務或法律建議。實際選擇請洽美國 CPA、EA 或律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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